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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12-19 01:41   

  首页@万向注册@首页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相关部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业保险工作要求,加快恢复生猪生产,防范养殖风险,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县2020年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应保尽保”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引导养殖户(场)积极参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89号)文件精神规定,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500元,保险费率为7%,每头保费为105元。各级财政对能繁母猪保险参保对象保费补贴80%,参保对象负担保费20%。即各级财政补贴84元/头,参保对象负担21元/头。

  我县区域内养殖投保时在8月龄(含)以上(2019年7月31日为基准日达6月龄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发育健康、达到体成熟和能正常配种产仔的能繁母猪。投保期限从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农牧〔2019〕32号)文件规定,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为800元,保险费率为4%,每头保费32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参保户承担保费20%。即各级财政补贴25.60元/头,参保对象负担6.40元/头。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推进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5号)文件精神,我县统一确定育肥猪的保险周期为一年,投保数按核定的存栏数的2.5倍计算。

  保险标的为育肥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品种必须在当地有1年(含)以上饲养历史;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保险期内的育肥猪每头体重在15公斤至100公斤,投保期限为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

  每头羊保险金额600元,保险费率为8%,每头保费48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承担保费40%。即各级财政补贴28.80元/头,参保对象负担19.20元/头。

  保险标的为羊,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品种必须在当地有1年(含)以上饲养历史;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保险期内的羊满3月龄且体重8公斤(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投保期限为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保险期间为一年。

  每头仔猪保险金额200元,保险费率为8%,每头保费16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户承担保费40%。即各级财政补贴9.60元/头,参保对象负担6.40元/头。

  保险标的为仔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品种必须在当地有1年(含)以上饲养历史;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保险期内的仔猪满7日龄(含)(体重2.5公斤)以上2个月(体重小于15公斤)以下。保险期间为三个月。

  每头种公猪保险金额12000元,保险费率为7%,每头保费840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50%,参保户承担保费50%,即各级财政补贴420元/头,参保对象负担420元/头。

  保险标的为种公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品种必须在当地有1年(含)以上饲养历史;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保险期内的公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的。投保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保险期间为一年。

  各镇(区、街道)必须要求本区域内规模化养殖企业(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推进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5号) “大力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和仔猪养殖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将大中型养猪企业的养殖备案、防疫主体责任、检疫申报、项目支持与养殖保险进行有效衔接”等文件精神,凡选择性投保的可进行拒保,对农业方面的评先评优实行否决。对应保尽保养殖企业(场)在享有财政资金补助农业项目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

  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9】9号)以及市政府办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释放市场活力,自2019年9月1日起,我县养殖业保险经营模式由政府与保险机构“联办共保”转为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自主经营,继续由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

  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公猪、种猪调查统计,是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政策性保险的重要基础。各镇(区、街道)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调查统计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调查、统计。首先从镇(区、街道)财政局一折通系统中导出所有农户的主要信息资料,如农户姓名、主代码(必须填写准确无误,便于理赔)、身份证号码等,然后由调查人员逐村、逐场、逐户开展调查统计,做到“三见三对应”,即:见人、见猪(羊)、见榜,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折通”号码“三对应”。要严格掌握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的界定标准,做到不虚报、不漏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组织财政、畜牧兽医、村干等人员,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实施调查统计工作。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投保头数、缴纳保险费金额都必须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在村公示栏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

  农户自缴保费的部分由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组织收取,并于2020年9月18日前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如东县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如东县支行,账号:。县农险委办公室对各镇(区、街道)下达了今年生猪保险参保指导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根据各镇(区、街道)实际完成任务数按财政配套后总保费的3.2%比例,发放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农业保险的组织、宣传、承保、勘察、定损、理赔、培训、检查、无害化处理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对超额完成承保任务的镇(区、街道)结合参保率、参保规模及赔付率等,将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农险工作经费按规定使用。

  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理赔工作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公开程序,统一标准,张榜公布,力求准确。理赔标准要根据参保死亡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的品种、体重、生猪市场价格、是否足量参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要采用一折通及时向农户(养殖场)支付赔款。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保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专家进行查勘定损。对未足量参保的,要按参保的比例计算赔偿。新参保的保险母猪,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 日内(含)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新参保的育肥猪,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 日内(含)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新参保的羊,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保险羊的疾病观察期;新参保的种公猪,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 日内(含)为保险种猪的疾病观察期。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实行责任免除。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县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责,对辖区内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负有宣传、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责。

  根据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保处联动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苏农牧办发【2020】11号)及如东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全县“保处联动”网络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东动卫监【2020】7号)文件精神,我县自2020年7月1日起无害化“保处联动”网络平台正式运行。具体做法:无害化处理“保处联动”网络平台共有无害化处理申报、兽医勘验、保险定损、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置六个步骤。

  能繁母猪:2020年9月18日前;育肥猪:2020年10月13日前;羊:2020年10月23日前;仔猪:保险保费按三个月为一个保险期间分批次收取;种公猪: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是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保险工作推进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细化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镇(区、街道)相关部门和村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抓好落实,及时做好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的调查统计、保费收取、防疫、畜禽标识的佩戴管理等工作。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并牵头考核推进;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种公猪理赔查勘技术鉴定、防疫和畜禽标识佩戴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保险资金的管理;县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镇(区、街道)要根据各险种保险期限及时做好调查数据的登记汇总上报及保费的收取解交、参保信息的电脑录入等工作,在保费收取时,应及时出具《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缴费/投保凭证》,不得有先收取保费,事后补开《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缴费/投保凭证》的现象发生。保险公司与村、农户(养殖场)签订好保单,完成承保的相关工作。《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缴费/投保凭证》发放要有领用手续,参保结束后,对空白、作废的要由承保公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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