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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11-09 16:39   

  恒悦_恒悦登录-平台注册代理服务中心各盟市农牧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

  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牧业经营组织联盟,是紧密型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重要创新模式。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7〕89号),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保护农牧民利益、促进农牧民增收为核心,以提质增效为导向,以推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优化整合生产要素,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宽增收链,提高农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通过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紧密合作,创新农企利益联结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示范带动普通农牧户共同发展,同步分享农牧业现代化成果。

  1.坚持市场主导、主体自愿。龙头企业与农牧民有多种利益联结模式,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农牧户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各级政府重点做好扶持引导,采取分级培育的方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

  2.坚持兴农富农、民主合作。要引导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内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机制,兼顾好各类经营主体和农牧户的利益诉求,共商合作、共议发展、共创事业。要把带动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充分发挥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普通农牧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保障农牧民获得合理的产业增值收益。

  1.独立经营,联合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一般由1家龙头企业牵头,整合关联企业和多个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组成。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形成紧密型农牧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产业发展。

  2.龙头带动,合理分工。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牧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牧场为基础,各成员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3.要素融通,联结紧密。立足主导产业、追求共同经营目标,各成员通过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要素融合渗透,形成比较紧密稳定的联结合作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4.产业增值,农牧民受益。促进各成员之间以及与普通农牧户之间深化股份合作、订单合同、流转聘用、服务协作等多种紧密型利益联结模式,形成规模经营协调发展格局,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实现全产业链增值增效,让农牧民有更多获得感。

  2018年全面启动我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培育工作,每个有条件的旗县(市、区)组建2—3个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力争年内全区培育发展300个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自治区级示范联合体80个,成为引领全区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和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的骨干力量。到2020年,全区争取培育发展600个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自治区级示范联合体200个;基本实现各类联合体运行良好,经营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市场竞争力和带动示范能力明显增强,实现联合体内各类经营主体联结紧密、分工明确、链条完整、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目标。

  1.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各地要围绕本地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牵引力量大、带动能力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意愿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发展精深加工,搭建物流体系,健全营销网络,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要引导龙头企业充分发挥标准化生产、技术创新、品牌创建、质量安全、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联手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以“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的组织形式,汇集种养、加工、物流、销售等产业链各环节经营主体,聚拢各类资源要素,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共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和产业化发展成果。鼓励旗县级及以上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开展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鼓励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争先创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培育以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中小型龙头企业为辅、多元带动的龙头企业群体。

  2.提升农牧民合作社服务能力。指导合作社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农牧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鼓励农牧民以土地(草牧场)、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农机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围绕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重点扶持一批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合作社,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合作社在联合体中的组织和服务能力,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话语权。引导拓宽合作领域,支持有实力的合作社跨区域横向发展,打破地域限制,依法组建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形成规模效应,实现从产品合作走向生产全过程合作。

  3.强化家庭农牧场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家庭农牧场认定制度,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发挥其基础性作用,提高农牧民深度参与利益联结能力。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规范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牧场集中。加强对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服务,支持家庭农牧场应用新品种、新技术,调优种养结构。鼓励和支持家庭农牧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畜产品产地初加工、申请商标注册。逐步规范家庭农牧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家庭农牧场的联合与合作,鼓励以家庭农牧场为基本成员,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家庭农牧场与农牧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要素联结和服务衔接,实现节本增效。

  4. 培育生产性服务组织。积极培育农机作业、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畜产品初加工、农资供应、烘干仓储等生产性服务组织,开展农牧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探索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农牧业生产托管形式,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组织承担农牧业生产性服务。支持联合体整合生产要素资源组建专业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运作开展服务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合作农牧户购置农机按政策予以补贴,推进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机制,推动各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

  5. 完善内部组织制度。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之间地位平等,要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引导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治理机制,制发成员统一标识,增强成员归属感和责任感。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现有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多种形式沟通协商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1.调整优化种养结构。引导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主导产业,进行种养结合、粮经结合、种养加一体化布局,积极发展绿色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和有机农牧业。深入实施“稳羊增牛”发展战略,在有条件的粮食主产旗县大力推进肉牛、肉羊养殖,为联合体发展拓宽产业领域。鼓励联合体提高农作物质量,发展有竞争力的地方特色优势作物和品种,做强做大优势特色产业。鼓励龙头企业在优势产区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带动联合体建设一批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研发推广一批加工专用优良品种和技术,引导促进联合体成员对优质农畜产品加工专用原料的生产。

  2.促进加工业转型升级。以粮食、油料、马铃薯、果蔬、食用菌和中草药材等为重点,支持农牧户和合作社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推进初加工全链条水平提升,促进农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减损降耗。引导加工企业全面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 引进信息化、智能化、成套化、大型化精深加工装备,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加工转化率。引导企业开展秸秆、稻壳、畜禽骨血等副产物梯次加工和全值高值利用,建立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体系,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副产物收集、处理和运输绿色通道,实现加工副产物的有效供应。

  3.积极发展新兴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全产业链智能化和网络化水平,加快发展订单直销、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参与主要农畜产品的仓储、运输和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节省物流成本。鼓励联合体利用自身经营要素优势,积极发展农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加工体验、中央厨房、农畜产品现代包装业等新业态,推进农牧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健康养生等深度融合,拓展农牧业多种功能。

  1.规范联盟制度设计。发挥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不同经营主体的优势,促进紧密联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支持核心龙头企业发挥优势,制定生产规划和生产标准,统领联合体发展大局。引导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章程、合同和协议等,确立各方的职责权利,建立章程约定和淘汰退出机制,有效规范和约束各主体经营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市场环境建设,构建规范的联合体经营模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和产业经营组织体系。

  2.发挥联结主体优势。龙头企业具有创新功能和市场化优势,专注于产业链组织、农畜产品加工和营销;农牧民合作社具有服务功能和组织化优势,专注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家庭农牧场具有生产功能和专业化优势,专注于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通过优势互补、结盟发展,龙头企业可获得稳定高质的产品来源,合作社可获得稳定的供应和服务对象,家庭农牧场和种养大户可获得稳定的生产性服务,各主体都能实现比“单打独斗”更高的收益,自我发展能力将得到有效提升。

  3.促进信息科技互通。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应用全链条创新设计,提升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竞争力。支持龙头企业向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提高联合体协同创新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信息化管理,把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完善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共享市场信息,优化种养结构、拓宽销售渠道,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

  4.促进资金有效流动。龙头企业应发挥自身的资金优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帮助家庭农牧场发展生产。鼓励龙头企业为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以农牧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缓解农牧民生产资金短缺难题。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和担保公司,开展对农牧民、商户、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歉的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5.引导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拓宽市场服务功能,为流转双方提供价格信息、政策咨询、价值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农牧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向联合体内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或托管给联合体内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促进农牧户转移就业。

  6.支持品牌共建共享。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建设从农田(牧场)到餐桌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可追溯体系。支持联合体各成员协作联动,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积极参与创建安全优质区域品牌。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探索设立共同营销基金,统一开展营销推广,打造联合品牌,授权成员共同使用。

  1.拓展联结深度。鼓励核心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带动、土地草牧场入股合作、利润返还等利益共享方式,与联合体内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形成紧密型利益共同体,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的诚信合作机制,降低经营主体的违约风险,确保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促进互助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将农资供应、技术培训、生产服务、贷款担保与订单相结合,全方位提升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引导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形成服务、购销等方面的最惠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方便,让各成员分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好处。

  3.推动股份合作。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实现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农牧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设施设备等入股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或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入+股份分红”的分配方式,让农牧民以股东身份获得收益。

  4.实现共赢合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妥善处理好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与普通农牧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将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的一种创新利益联结模式,促进长期稳定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5.鼓励产业扶贫。支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与扶贫开发重点旗县贫困农牧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带动贫困农牧民真正融入产业发展链条、分享产业发展红利,激发贫困农牧民的内生动力,促进贫困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对接农企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现代农牧业发展、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等扶持政策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发展的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牧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要向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对牵头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规模大、实力强、带动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要通过创设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加强项目支撑等给予大力扶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保障用地用电需求。落实促进现代农牧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各盟市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实现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引领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对于联合体发展农牧业生态旅游观光项目的必要建设用地以及景(园)区内道路、给排水、电力、信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优先合理满足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加工的用电、用水需求,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费用减免优惠。农畜产品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

  (三)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与当地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加强对接,共享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信息,积极开发符合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大力推进各类权利质押贷款,力争在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农牧民住房财产权以及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对联合体统一核定授信额度,打包授信、分户使用、随用随借、循环使用。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设立农牧业产业化增信基金,构建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为联合体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探索“订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债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牧业互助保险,降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风险。

  (四)建立诚信促进机制。加强订单合同履约监督,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引导龙头企业与农牧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对联结紧密、诚信履约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在龙头企业监测评定、信贷担保、资金投放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失信者及时向社会曝光,对严重失信的,通过不再给予项目扶持、信贷担保等进行惩戒。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各地要落实领导责任,将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作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级农牧业、发改、财政、国土、银行、税务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与支持情况,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长效协调合作机制。

  (二)开展示范联合体创建。科学合理制定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和指标体系,开展示范联合体示范创建评选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搭建示范联合体经营数据直报平台。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评选工作方案。

  (三)营造良好氛围。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工作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利益联结机制紧密、带农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联合体的宣传报道,为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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