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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10-11 11:41   

  首页、『优游注册』现将《和顺县2018年扶持畜牧产业助推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畜牧产业发展,切实使用和管理好财政扶贫资金,助推脱贫攻坚,奋力实现“决战一年,全县脱贫摘帽”的目标,依据县扶贫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畜牧产业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牧产业扶贫项目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精准扶贫、注重效益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按照资金扶持项目、项目支撑产业、产业带动脱贫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三条 畜牧产业扶贫项目建设增收工程。建档立卡贫困村和畜牧养殖企业、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因地制宜实施畜牧扶贫项目,发展畜禽养殖生产,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给予项目建设扶持。

  1、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园区):符合防疫、环保和标准化养殖要求,主体结构为砖混结构的,给予350元/㎡的补助,主体结构为彩钢或类似彩钢结构的,给予200元/㎡的补助。

  2、附属设施:青贮池给予120元/m3的补助,化粪池给予200元/m3的补助,干草棚、粪污堆积场给予200元/㎡的补助,饲料库及饲料加工车间等生产性用房给予350元/㎡的补助。

  3、通水、通电、通道硬化:混凝土结构蓄水池,给予300元/m3的补助,水管铺设给予20元/米的补助;通电主线平方及以上铝线元/根的补助;园区内通道和场地等硬化厚度不低于10公分的给予40元/㎡的补助。

  4、以上未列入的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补助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补助内容和标准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确定。

  1、畜牧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无偿供给青饲种植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占80%以上)玉米种籽,且按0.12元/斤以上的价格定单收购,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以实际贮存量给予30元/m3的贮存加工补助。

  2、建档立卡贫困户售给秸秆加工企业及畜牧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玉米秸秆,每吨给予贫困户150元的补助。

  第五条 养牛业提质增效工程。着力提升从事养牛业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饲养管理水平,提高繁殖率和出栏率,增加养牛收入。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存栏牛每头牛补贴80公斤价值约300元左右的肉牛浓缩饲料。

  1、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申请,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研究初步确定实施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初步确定的项目,经畜牧兽医中心评审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后,上报县人民政府,进入扶贫项目库。

  2、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各乡镇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入库项目,确定当年实施的畜牧扶贫项目,并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组。经县脱贫攻坚领导组会议通过,并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县批复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拨付。县畜牧兽医中心负责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4、项目竣工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后,向县畜牧兽医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申请时需报送下列资料:①项目批复;②预算评审;③项目实施方案;④项目中标通知书;⑤工程建设合同;⑥项目资金使用报批表;⑦费用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书;⑧带动贫困户联结机制和增收情况有关资料。

  5、县畜牧兽医中心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上述资料审核后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6、畜牧产业扶贫项目财政资金分项目启动、工程进度、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拨付。①项目启动预付资金,拨付比例为10-30%;②按建设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预算的80%; ③全部项目资金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凭决算报告、验收结论完成支付;④按规定预留5%的质保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验收,工程质量无任何问题后予以支付。

  7、畜牧扶贫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各乡镇按县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青饲玉米种植和秸秆综合利用带动农户增收项目,由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汇总后,集中向县畜牧兽医中心申报,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份,由县畜牧兽医中心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验收,验收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扶持补贴资金。

  第十条 养牛业提质增效补贴项目,从事养牛业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养牛数量,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验收(统计核实时间节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畜牧兽医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补助的饲料由县畜牧兽医中心聘请相关专家制定配方,县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采购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要加强畜牧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认真执行《和顺县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不予支付”、“暂缓拨付”、“一卡通”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要严格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确保项目公开透明。公示影像资料报县畜牧兽医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2017年畜牧产业扶贫项目类型和实施情况,结合我县畜牧产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实际制定。各乡镇创新扶贫带动机制,采取带资入企等模式带动贫困户增收,未列入本办法的项目,由各乡镇具体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2018年度,根据实施情况逐年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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